
土耳其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诉讼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诉讼
本文将在土耳其民法典框架内审查非婚生子女的亲子诉讼,涵盖诉讼条件、当事人、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和后果等主题。此外,还将包括最高法院关于该主题的判决,以更好地理解实际情况。
1 – 亲子诉讼的定义和目的
亲子诉讼是为了在法律上确定非婚生子女而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在土耳其民法典第301条中有规定,使法院能够确立子女与父亲之间的血缘关系。
该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与父亲建立法律联系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子女可以获得抚养费和继承权等多项权利。
注意:为了解释在亲子诉讼中经常混淆的”真实父亲”和”生物父亲”概念之间的区别;生物父亲是子女的遗传父亲,即携带子女DNA的人。真实父亲是指在法律上拥有父亲称谓的人。这个人可能是生物父亲,或者是通过法院判决、承认、收养等方式获得法律父亲称谓的其他人。因此,生物父亲和法律父亲可能并不总是一致的。
2 – 亲子诉讼的条件
注意:根据第4722号土耳其民法典实施和适用方法法,在新土耳其民法典生效前提起的亲子诉讼也将根据土耳其民法典中的规定作出判决(第4722号法律第13条第1款)。因此,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提起且在此日期之前未结案的亲子诉讼。
A) 非婚生
要提起亲子诉讼,子女必须是非婚生的。对于婚内生育的子女,适用父亲推定,因此无需为这些子女提起亲子诉讼。
例外:但是,对于婚内生育的子女,在父亲推定被驳回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亲子诉讼。例如,如果通过丈夫提起的否认血缘诉讼了解到子女不是丈夫的,则可以对真实父亲提起亲子诉讼。
B) 子女未被承认
提起亲子诉讼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子女未被父亲承认。如果父亲已经承认了子女,由于血缘关系已经确立,就无需提起亲子诉讼。
C) 诉讼提起期限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亲子诉讼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这一重要区别在诉讼性质和提起条件方面起着关键作用。除斥期间是为行使权利而设想的期间,如果超过该期间,将导致权利终止。
注意:诉讼时效在权利在一定期间内未使用时消除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权利本身继续存在。例如;如果债务人偿还了已过时效的债务,他不能要求返还,因为他偿还的是法律上存在的债务,即使已过时效。另一方面,除斥期间会使在一定期间内未使用的权利完全消失。
a – 母亲的除斥期间
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303条规定了母亲提起亲子诉讼的期间。据此:
- 母亲必须在出生后1年内提起亲子诉讼。
- 诉讼也可以在子女出生前提起。
- 如果在一年期间过后存在证明延迟正当的理由,可以在理由消失后一个月内提起诉讼。
在母亲对生物父亲提起的亲子诉讼中,最高法院给出了会导致1年除斥期间延迟的正当理由的例子: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303条,母亲提起亲子诉讼的权利应在子女出生后一年内使用。但是,如果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了这一期间的经过,这种情况可以被接受为阻止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被告尽管已婚但与原告同居、接受作为子女的父亲、承诺结婚、推迟子女的承认程序等因素被认为是证明原告延迟提起诉讼的理由。民事庭总会案件:2023/383 决定:2024/294 日期:2024年5月29日(…)”
注意:在出生前提起的亲子诉讼中,案件通过为子女指定监护人继续进行。在这些情况下,出生被视为先决问题。因为如果子女死产,将无法获得人格,因此父亲和子女之间不会形成血缘关系。
需要注意的点:如果子女与另一个男人之间已经存在血缘关系,一年的除斥期间从这种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b – 子女的除斥期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子女提起亲子诉讼没有除斥期间。这一重要变化是通过宪法法院的两个关键决定实现的:
- 2011年10月27日案件号2010/71,决定号2011/143的决定
- 2012年3月15日案件号2011/116,决定号2012/39的决定
通过这些决定,子女获得了在成年后随时提起亲子诉讼的权利。这一规定在保护子女权利和保障身份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 亲子诉讼的当事人
A) 原告
可以提起亲子诉讼的人是母亲和子女(土耳其民法典第301条第1款)。母亲和子女有权独立地相互提起诉讼。因此,一方败诉不构成对另一方的终局判决;一方的放弃不影响另一方。
a – 母亲
母亲行使其独立于子女的提起亲子诉讼的权利,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代表子女。
由于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是严格的人身权利,母亲不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辨别能力就足够了。但是,如果她没有辨别能力,代理人可以代表母亲提起此诉讼。此外,母亲不能作为孩子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b – 孩子
对于孩子,被接受的是亲子关系诉讼将由监护人代表未成年孩子提起。(土耳其民法典第301条/第3段)。监护人在此诉讼中不仅可以请求关于亲子关系的决定,还可以请求孩子的赡养费。此外,如果孩子具有辨别能力,孩子本人将请求赡养费,而不是监护人。
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辨别能力的孩子可以亲自提起和进行亲子关系诉讼。
注意:在最高法院的旧判决中,有决定声明父亲也可以提起此诉讼。给出的理由是相关条款的目的应该被广泛解释。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看到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有一个主导趋势,即父亲提起此诉讼是无效的。因此,考虑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最高法院近年来作出的判决,应该接受父亲不能提起此诉讼。
B) 被告
a – 父亲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301条,亲子关系诉讼主要针对父亲提起。如果父亲在诉讼期间缺乏辨别能力,他由法定代理人代表。此外,即使父亲在诉讼期间是未成年人或受限制的,他也可以跟进诉讼。这样做的原因是亲子关系诉讼是严格的人身权利。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未成年人”是指尚未满18岁且不具有法定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类别,意味着他们可以进行一些日常交易,但对于重要的法律决定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批准。这种地位限制了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旨在保护他们,并持续到18岁(除了特殊情况)。
b – 继承人
如果父亲已经死亡,诉讼然后针对父亲的继承人提起。在通知继承人后,他们作为被告继续参与诉讼。原告不能向继承人索取赡养费。这样做的原因是为孩子提供的赡养费是涉及母亲和父亲的权利。
c – 通知情况
亲子关系诉讼通知给检察官和国库;如果诉讼由母亲提起,通知给监护人;如果由监护人提起,通知给母亲。
最高法院在一个决定中强调不通知是撤销的理由:”(…)在具体案例中,诉讼由孩子提起,决定在未通知检察官和国库的情况下作出。尽管强制性通知检察官和国库关于亲子关系诉讼(土耳其民法典301/最后),在未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国库的情况下继续审判并作出实质性决定是违反程序和法律的。因此,决定撤销决定 第2民事庭案件:2021/7492 决定:2022/9677 日期:2022年11月29日 (…)”
4 – 举证责任和证据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在原告一方。然而,土耳其民法典第302条引入了一个推定。据此:
被告在孩子出生前第三百天和第一百八十天之间与母亲发生性行为的事实被推定为亲子关系。
这个推定颠倒了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原告证明在此期间存在性行为,则接受孩子来自被告,证明相反情况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即使在此期间之外,如果确定被告在实际受孕期间与母亲发生了性行为,同样的推定也适用。
注意:表达为怀孕期间的第300天和第180天表示女性生物学上可以怀孕的限制。此外,尽管很少见,女性可以怀孕超过300天。为了使这种情况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构成证据,必须通过医学方法证明。
如果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与多个男人发生性行为,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另一个男人/男人们成为父亲的可能性更高来反驳亲子关系推定。
A) 证据工具
为了证明亲子关系,重要的是证明母亲和潜在父亲之间性行为的存在。为此,可以使用社交媒体通信、经常在彼此家中过夜、证人朋友的陈述等证据工具。
法律给予法官使用这些证据的自由。换句话说,一方认为强有力并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可能被法官视为完全或部分薄弱。例如;即使否认亲子关系的被告证明女性在他们发生性行为时使用了避孕方法,这在此案例中可能不被单独视为充分的证据。法官需要用其他证据来支持这一点。
此外,还有更可靠的医学证据工具:
a – 血液检查
通过血液检查确定亲子关系是用于血统确定的旧方法,基于父母基因遗传给孩子的原理。它需要联合分析来自母亲、孩子和潜在父亲的血液样本。虽然血型不兼容可以明确否定亲子关系,但兼容性单独不能证明亲子关系,应该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
b – 相似性检查
相似性检查(人类生物学检查)是用于血统确定的另一种医学方法。在这种方法中,比较孩子和所谓父亲的身体特征,并检查他们之间的形态相似性和差异。然而,如果血液测试的结果明确否定了亲子关系,这些测试不能用作证据。如果血液测试表明亲子关系的可能性,相似性测试可以作为其他证据的支持元素进行评估。一个重要的点是,这些测试只能在孩子满三岁后进行。
c – DNA测试
亲子关系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工具是DNA测试。通过DNA测试,可以以99.99%的准确率确定亲子关系。最高法院在其许多决定中也强调了DNA测试的重要性。
然而,除了DNA测试外,也可以使用其他证据。
例如,证人陈述、显示母亲在怀孕期间与被告同居的文件、被告承认孩子的陈述或行为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DNA检测可以用各种样本进行,如头发、尿液、唾液以及除血液外的组织样本。需要法官的决定才能进行检测,相关人员会带着拍照的搜查令并封印手臂被送往检查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拒绝进行DNA检测,这种情况将对被告不利进行评估。
注意:如果父亲已经死亡,可以用从坟墓中取得的组织或骨骼样本进行DNA检测。
c – 辅助生殖技术与亲子关系诉讼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在亲子关系诉讼方面正在引发新的复杂法律问题。特别是精子捐献、卵子捐献和代孕等做法正在挑战传统的父权概念,需要新的法律方法。
需要注意的重要一点是,在土耳其法律中,只有已婚夫妇可以使用自己的生殖细胞受益于辅助生殖技术。精子捐献、卵子捐献和代孕等做法是被禁止的。
然而,尽管有此禁令,如果通过在国外或非法手段诉诸此类做法,将要出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每个具体案例都需要在其自身条件下进行评估。
例如,在土耳其为通过海外精子捐献出生的孩子提起的亲子关系诉讼中,如何区分遗传父亲和法定父亲构成了一个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规则也可能发挥作用。
5 – 亲子关系诉讼中有管辖权和授权的法院
A) 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诉讼主题确定哪种类型的法院将处理案件。根据第4787号《家庭法院设立、职责和司法程序法》,亲子关系诉讼属于家庭法院的管辖范围。在尚未设立独立家庭法院的地方,职责由最高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指定的第一审民事法院承担。
注意:根据每年变化的金额限制,低于此限制的诉讼由民事和平法院处理,高于此限制的由第一审民事法院处理。然而,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即使有金钱请求,家庭法院也不论此金钱限制处理案件。
B) 授权法院
授权法院确定诉讼将在哪个地方审理。《土耳其民法典》第283条对亲子关系诉讼中的授权法院带来了特殊规定:
与血缘关系相关的诉讼在诉讼时或出生时当事人一方居住地的法院提起。
这一条款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权。原告可以在自己居住地的法院或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在土耳其的居住地,授权法院根据《国际私法和程序法》(MÖHUK)第41条确定。
第41条 –(1)如果土耳其公民的个人身份相关诉讼不能或无法在外国法院提起,且没有此类法院,则在土耳其境内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在土耳其居住,则在其最后在土耳其的居住地法院审理;如果也没有,则在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之一审理。
6 –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司法程序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适用《民法典》第284条规定的特殊司法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与血缘关系相关的事项中毫无疑问地确定实质真相。
重要点之一是法官将依职权调查实质事实并自由评价证据(《土耳其民法典》第284条第1款)。此外,当事人和第三方有义务同意不危害其健康且法官认为结案所必需的调查和检查(《土耳其民法典》第284条第2款)。
7 –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临时措施
《土耳其民法典》第333条允许在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采取临时措施来保护儿童。据此:
如果与亲子关系诉讼一起请求赡养费,且法官认为父权可能性很大,他们可以在判决前为儿童的需要决定适当的赡养费。
这一条款是为了防止儿童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引入的。如果法官认为父权可能性很大,他们可以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就为儿童裁定临时赡养费。
需要注意:如果诉讼结果没有确定父权关系,这项临时赡养费可以根据不当得利条款要求返还。
8 – 结束诉讼的当事人交易
亲子关系诉讼是涉及公共秩序的特殊类型诉讼。这种诉讼的独特性质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然而,当事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可能结束诉讼。在本节中,我们将研究结束亲子关系诉讼的当事人交易。
A) 放弃
放弃是原告放弃请求。这种交易在《民事诉讼法》第91条中定义,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也是可能的。原告,即母亲或孩子,可以通过放弃父权关系裁定的请求来结束诉讼。
放弃的特征:
a) 单方面意思表示:放弃通过原告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实现。不需要被告的接受。
b) 终局判决的效力:放弃构成实质意义上的终局判决。因此,放弃的一方不能再以同样的请求提起诉讼。
c) 可以部分放弃:原告不仅可以放弃父权关系裁定的请求,还可以放弃其赔偿和赡养费请求的一部分。
重要点:
- 放弃可以在判决确定之前进行。
- 放弃可以在庭审时口头进行或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
- 当监护人代表儿童提起诉讼时,监护人需要获得民事和平法院的许可才能放弃。
注意:正如我们在”诉讼当事人”部分提到的,在母亲和儿童共同作为原告的情况下,一方的放弃不会影响另一方。
放弃的后果:
- 法院在放弃后决定驳回案件。
- 放弃方不能再以相同的请求提起诉讼。
- 放弃具有追溯效力。
B) 承认
承认是被告对原告请求的同意。承认在《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有规定,通常会结束诉讼。然而,由于亲子关系诉讼涉及公共秩序,在此类诉讼中的承认不具有法律后果。
承认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地位:
- 被告对诉讼的承认不能阻止法院收集证据和进行审查。
- 尽管被告承认,法院仍有义务调查是否确实存在亲子关系问题。
C) 和解
和解是正在进行的诉讼当事人通过相互协议结束作为诉讼标的的争议。由于亲子关系诉讼涉及公共秩序,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完全结束诉讼。
和解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适用:
- 不能就亲子关系请求问题进行和解。
- 但是,在与诉讼一起请求的赡养费和赔偿问题上可以和解。
和解有效性的条件:
- 只能就赡养费和赔偿等附带问题进行和解。
- 达成的和解必须符合儿童的利益。
- 和解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
需要注意的一点:法院在批准和解时有义务考虑儿童的利益。任何损害儿童权利的和解协议都不会被批准。
D) 重审
重审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允许由于一些严重的程序错误或缺陷而重新审理已确定的法院判决。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重审问题已经获得了特殊的重要性,特别是随着DNA检测等先进科学方法的广泛使用。
a – 将DNA检测评估为重审理由
对于在DNA检测(目前在血统诉讼中使用的最有效和最确定的证据)广泛使用之前作出并确定的亲子关系诉讼判决,是否可以基于后来进行的显示与法院判决相反结果的DNA检测寻求重审,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学说中的观点:
- 根据一种观点,DNA检测结果是新证据,应被接受为重审理由。
- 另一种观点认为,接受DNA检测作为重审理由会损害法律安全原则。
b – 亲子关系诉讼中重审的后果
当重审请求被接受并作出新判决时,该判决的效果可能如下:
a) 取消先前的亲子关系判决
b) 纠正血统关系
c) 重新评估追溯性赡养费和赔偿金支付
d) 重新安排继承权
总之,亲子关系诉讼中的重审已经获得重要性,特别是随着DNA检测等给出确定结果的科学方法的发展。然而,需要在法律安全原则和揭示物质真相之间取得平衡。
9 – 诉讼的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结果作出的判决对儿童、母亲和父亲具有非常重要的后果。在本节中,我们将审查亲子关系判决对当事人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状况。
A) 对儿童的后果
建立血统关系:当亲子关系诉讼被接受且判决确定时,在儿童和其父亲之间建立血统关系。这种关系从儿童受孕之日起有效。
姓氏:根据《土耳其民法》第321条规定的一般规则,如果儿童的父母已婚,他们可以取家庭姓氏,如果未婚,他们可以取母亲的姓氏。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通过亲子关系诉讼或承认被父亲承认,他们取父亲的姓氏。
公民身份:土耳其公民父亲和外国母亲的非婚生子女,如果履行了建立血统关系的程序和原则,则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土耳其公民身份法》第7/3条)。
监护权:即使在非婚生子女和父亲之间建立了血统关系,监护权仍将继续由母亲持有。
例外:如果母亲是未成年人、受限制、死亡或监护权已被剥夺,法官可以根据儿童的利益将监护权给予父亲或指定监护人。
继承权:根据《土耳其民法》第498条,因亲子关系诉讼而建立血统关系的儿童在父方成为像婚内亲属一样的继承人。换句话说,在继承方面,婚内和婚外出生的儿童没有区别。
赡养费:儿童获得向其父亲请求赡养费的权利。这种赡养费持续直到儿童成年。根据《土耳其民法》第328条,如果儿童虽然已成年但继续接受教育,赡养费可以持续到教育结束。
注意:开始支付赡养费的日期是诉讼日期。
例如,在对生物父亲提起的亲子关系诉讼中,最高法院推翻了法院关于应支付的赡养费应从”亲子关系判决确定后“开始的决定,理由是赡养费应从”诉讼日期“支付:
“(…)该案涉及亲子关系和作为亲子关系诉讼附带的临时和儿童抚养费请求。一审法院从普通医疗机构获得DNA报告,调查了当事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接受了案件并就亲子关系的确定作出裁决,并从诉讼日期起为共同子女每月支付1,000土耳其里拉的儿童抚养费。
被告男子对此决定提出上诉,进行上诉审查的地区上诉法院决定,子女抚养费应从亲子关系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
如《土耳其民法典》第333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可以与亲子关系诉讼一并请求,如果法官认为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很大,可以在判决前就儿童需要决定适当的抚养费。基于这些理由,既然也已确定被告是该儿童的父亲,有必要从起诉之日起裁定抚养费,因此该决定因此原因被推翻第2民事庭案件:2021/10407 决定:2022/1840 日期:2022年2月28日(…)”
B) 对母亲的后果
a – 物质赔偿: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304条,母亲可以与亲子关系诉讼一并或单独要求父亲偿还某些费用。
可以要求的费用:
- 分娩费用:分娩的医院费用、助产士费用、药品费用等可以计入此项。
- 分娩前后六周的生活费用:这些是母亲在此期间的生活费用。例如,租金支付、食物和饮料费用、母亲无法工作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
- 怀孕和分娩所需的其他费用:怀孕期间费用的例子包括怀孕期间雇用的帮助者、怀孕药物、检查费用、因医学原因进行的流产费用。
b – 精神赔偿
给出明确答案是不正确的关于是否可以在亲子关系诉讼事项中要求精神赔偿。与之前的第743号民法典不同,第4721号法律不包含明确条款规定母亲可以要求精神赔偿。法律只规定母亲在分娩前后为儿童支出的费用可以在”物质赔偿“项目下要求。然而,当我们审查最高法院判例时,我们看到直接或间接与法律相矛盾的决定与符合法律此条款的决定并存。
最高法院判例的变化
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决定随时间发生变化,不同庭室之间做出了相互矛盾的决定。当我们按时间顺序审查这些决定时:
最高法院第2民事庭1976年4月20日案件号1976/2112,决定号1976/3465的决定:声明被裁定为非婚生子女父亲的人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因为法律中没有使此成为可能的条款。此决定强调应拒绝精神赔偿要求。
最高法院第4民事庭2018年9月26日案件号2018/3586,决定号2018/5675的决定:强调应裁定精神赔偿,理由是被告不承认亲子关系并且尽管知道原告是自己的孩子却不关心原告,这对原告的心理状态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决定与前一决定的例子相反,显示精神赔偿要求可以被接受。
最高法院第4民事庭2018年11月29日案件号2016/12466,决定号2018/7427的决定:声明应裁定精神赔偿,理由是被告尽管知道是自己的孩子,却多年不承认亲子关系,导致原告作为无父儿童成长并感到悲伤和痛苦。此决定也支持接受精神赔偿要求,与前一决定类似。
最高法院第8民事庭2019年2月11日案件号2017/8640,决定号2019/1253的决定:声明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中没有关于亲子关系诉讼中精神赔偿的规定。此决定也强调了法律规定的缺失,与第一个例子决定平行。
最高法院第4民事庭2020年9月17日案件号2019/1015,决定号2020/2839的决定:声明应裁定精神赔偿支持原告,考虑到被告不承认共同子女并导致其无父成长、原告自孩子出生以来必须独自承担父母职责和责任、被告逃避亲子责任等因素。此决定支持接受精神赔偿要求并提供更详细的理由。
法律评估
根据这些决定,可以看出亲子关系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使在最高法院的各个庭室之间也存在意见分歧。
虽然法律中缺乏明确条款在某些决定中构成拒绝要求的理由,但在其他决定中,考虑到儿童利益和经历的精神损害,已决定应裁定赔偿。
未来,可以期待在此问题上制定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或通过最高法院判例的统一建立标准。然而,目前,亲子关系诉讼中精神赔偿要求的结果仍然不确定,需要对每个案件进行单独评估。
关于精神赔偿的其他观点:
有观点认为,如果导致生育的性交是对母亲个人权利的攻击或构成《土耳其刑法典》中规定的”危害性不可侵犯罪“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土耳其债务法典》第4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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